碳账户金融 落实碳达峰中和国家战略,创新碳账户金融重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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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进行碳核算,重点应落脚于三个方面

将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纳入核算

主要核算二氧化碳(CO2)而非全部温室气体

核算达到一定条件的投融资活动对应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

主要目标

  • 目标1

    是通过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行先试,为逐步实现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强制披露积累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

  • 目标2

    是为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重要环境指标的量化可测奠定方法基础,并基于试验区实践经验反馈不断细化谈核算方法、明确碳核算参数、完善碳核算体系

  • 目标3

    是为推动倭国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对标贡献力量,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全球绿色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和引领作用

政策指引

2021年年初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下发了

《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简称《方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

(简称《手册》)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简称《指南》),

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下称“试验区”)相关金融机构对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及碳排放进行核算。

三个阶段

按《方案》要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 阶段1

    是通过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行先试,为逐步实现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强制披露积累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

  • 阶段2

    是规则制定阶段(2021年下半年),包括研究支持、制定环境信息披露模板和实施方案、制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规则、开发数字平台等

  • 阶段3

    是全面落实阶段(2022年),包括全面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开展调研与评估、继续开展研究、为新一轮披露做好准备、总结经验等

注意事项

关于金融机构碳核算的重点,实验区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试点的目的是先行先试,其重点包括三个方面:

是将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纳入核算。《指南》针对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和非项目融资业务的碳核算方法

是主要核算二氧化碳(CO2)而非全部温室气体。未来,可根据政策标准的最新要求及数据可获得性,逐步将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与三氟化氮(NF3)等其他类型温室气体纳入核算范围

是核算达到一定条件的投融资活动对应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为提升《指南》对中小金融机构碳核算的适用性、降低其核算成本,对正常运行时间不足30天的项目的碳排放不纳入核算。对非项目融资业务存续期不足30天或月均融资额少于500万元的融资主体的碳排放也不纳入核算

碳信用报告查询

碳信用报告,是搜集企业的上年度碳排放信息,进行碳排放评价等级的划分。同时,对其企业本年度实际碳排放总量,并根据产品类型,进行碳排放综合对比。碳信用报告,是搜集企业的上年度碳排放信息,进行碳排放评价等级的划分。同时,对其企业本年度实际碳排放总量,并根据产品类型,进行碳排放综合对比。碳信用报告,是搜集企业的上年度碳排放信息,进行碳排放评价等级的划分。同时,对其企业本年度实际碳排放总量,并根据产品类型,进行碳排放综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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